產物保險作業程序書
1.目的

使各部門對各類產物保險之作業程序有所依循。



2.適用範圍

各類產物投保、不保、停保與出險索賠業務。



3.相關參考文件

3.1.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3.2.產物保險辦法



4.名詞定義

4.1 產物:

係指固定資產、工程建造(包含施工中之財產與材料)、及原物料。

4.2 固定資產:係指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及非營業固定資產。

4.3 原物料:係指原油、成品油、以及因生產所需之器材、原料與副原料。

4.4 部門:指本廠各組、室,部份:指各場、課。



5.作業流程與說明
5.2 概述:

5.2.1 本廠經管之各種產物應依發生風險之程度、分析其經濟效益,以決定向外投保、或不保。重大工程進行前,除應有環境評估報告外並應完成風險評估報告以利風險管理及投保。

5.2.2 本廠各種產物其有保險需要者,由各使用部門評估產物可能發生危險而有遭毀損滅失之虞時提出保險需求,其後需繼續投保者,除特殊情形外,按年辦理。



5.3.投保:

5.3.1 由財務處統籌承辦之產險(其要保、續保、退保所需準備之資料由使用部門、管理部門提供)有:

1) 房屋建築暨裝修、庫存器材、現場操作各工場之機械設備投保火險及附加險。

2) 生產設備之火險及附加險。

3) 公共意外責任險(含污染責任險)。

4) 運輸車輛與消防車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強制汽

車責任險」及「乘客險」(客車部份),車齡五年內五人座以下小客車投保全險,機車投保「強制機車責任險」。

5.3.2 各種產物保險金額,按照標的物原造價(以百元為單位)十足為投保原則,以後續保時如原造價與當時市價有顯著變動時,以市價或重估總值為投保金額。

5.3.3 專案工程之安裝工程綜合險於性能測試完成及工程驗收合格後,請會計課提供結算金額轉火險保單投保以銜接。

5.3.4 各種設備火險,投保金額以貨物稅前售價七折為單價估算,無售價者以帳列平均成本為準,存量則按前一年度各月份實際存量平均數為準。

5.3.5 向外投保保險得訂定自負額,出險理賠後尚有損失,依有關規定辦理陳報,以當年度損失科目或修復費項下列帳。


5.4.不保、增保、減保、停保:

5.4.1 各種產物,凡出險性較低或向外投保不經濟者,或資產個體較零星者,或無出險之虞者,不予投保。其項目大略為:

1) 房屋建築類之瞭望塔、圍牆、路面、排水溝、車棚、擋土牆、水塔、坡護、崗亭等。

2) 生產線設備及產品。

3) 不屬主要生產之機械設備類或零星物品及裝置等設備如空容器、溫度計、工具等。

4) 雜項設備類,如傢俱、辦公事務用品,圖書、工具、被服用品等。

5) 儲存於鋼筋水泥紅磚庫房之金屬器材。

5.4.2 各項產物若有新建、購置或新增保險內容等,經需求部門提

出陳准後由事務課函承保公司並通知總公司(財務處彙辦之

險種)辦理增保或變更事宜。

5.4.3 因保險標的物拆除、報廢或責任解除等原因而無繼續投保需要時,由使用部門通知後洽保險公司辦理減保或停保,保險費請保險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



5.5 保險辦理程序:

5.5.1 由使用部門提出要保項目、保險期限、條件等,請會計課提供保險金額簽請廠長核准,後由事務課提供資料函請財務處辦理投保。

5.5.2 各險種辦理投保所需資料,分別提供如下:

1) 房屋建築暨裝修之火險附加險,由事務課核對房屋建築資產清冊後提供項目。庫存器材火險附加險,由材料課提供項目及投保金額。

2) 現場操作各工場之機器設備之火險附加險,由事務課提供資產清冊供使用部門核對確需投保項目;產品之火險附加險由生產部門提供投保項目與金額。

3)其餘產物如需投保由使用部門提供。

5.6.索賠:

5.6.1 產物出險後,出險部門應立即以電話通知事務課、會計課、稽核及安管中心;由事務課轉報保險公司,會計課提供成本編號,稽核稽查並出具稽核報告。事務課須於一週內電傳「出險通知書」(附件6.1),向保險公司備案及副知財務處。

5.6.2 出險部門須於出險三日內填具「非常災害意外損失簡報」(附件6.2)送事務課,由事務課函報總公司財務處。

5.6.3 出險部門應保持出險現場,在保險公司或公證理算公司未派員勘查前,維持原狀並拍照(須有日期)存證。

5.6.4 出險部門須於五日內填具「證明書」三份送事務課,由事務課於七日內請村、里長依據「證明書」內容會勘後蓋章證明。

5.6.5 意外事故或災害損失發生,出險部門應於二個月內完成修復,並填具「災損報告」(附件6.5)三份、「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附件6.4)及修復前、後照片三份(須同角度)送承辦人員,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修復,則述明理由,以預估修復金額與預定完成修復日期查填「預估災損報告」。

5.6.6 為向保險公司索賠,請會計課檢附支出憑證送事務課。由事務課搜集修復費用等相關證件,函送公證公司理算並副知保險公司及財務處保險組。

5.6.7 對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如有爭執時,應儘速接洽商議,必要時得交付公斷。

5.6.8 投保產物出險後如有殘餘物者,應俟保險公司清償損失後交其自行處理,保險公司如委託代為標售,應予協助。並得應保險公司之請求查估殘值後,在損失賠償金額項內抵扣。



5.7 其他:

5.7.1 各種保險之保單,應會知會計課或相關部門,必要時請其抽存。

6.附件:

6.1 出險通知單

6.2 非常災害意外損失簡報

6.3 證明書

6.4 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6.5 非常災害損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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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作業程序書
1.目的

使固定資產之取得、保管、登記、報告及檢查等各項管理作業流程有所依循,對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之經辦人員能更有效控制,達到良好保管和有效的應用。



2.適用範圍

2.1 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之管理作業。

2.2 本廠管理之固定資產設備均適用之。



3.相關參考文件

3.1.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要點。

3.2.財物標準分類。

3.3.固定資產機器處理系統作業手冊。

3.4.房地產管理資訊系統使用手冊。

3.5.常用地政法規彙編。



4.名詞定義

4.1 固定資產: 

係指由資本支出或其他來源而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

4.2 管理:係指固定資產之取得、保管、登記、報告及檢查等各項管理業務。



5.作業流程與說明
5.2 概述: 

5.2.1 本廠固定資產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5.2.2 本作業程序所稱固定資產係指經由資本支出或其他來源如受贈、換入、租入及典入等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



5.3 作業流程說明

5.3.1 土地管理作業:

1) 相關法令依據: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登記規則、民法、區域計劃法、土地徵收相關規定及查估作業、土地稅法、都市計劃法等相關法令。

2) 購置程序:依據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要點。其作業流程為:公開徵地g實地會勘g用地評選g業務計畫、預算及效益評估報核g土地鑑價g研訂底價g訂期議價g協議結果報核g訂約付款g產權移轉登記g驗收g建檔管理。

3) 驗收:依據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辦理。應保管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清冊 (附件6.1) 、土地謄本、地籍圖謄本,並開立固定資產驗收單(附件6.5)。。

4) 換入:因業務需要換入土地,依據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要點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其產權之取得登記、驗收、列帳,比照購置程序辦理。

5) 租入、借入:因業務需要,須租(借)用土地時,依據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要點第32、33、34、35、36條有關規定辦理。

6) 變賣、換出、贈出:依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62

條至71條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之出售,依買賣契約填固定資產出售單(附件6.11),通知有關部門收款後辦理除帳消卡手續。換出程序比照出售辦理。

7) 贈出:如年度內有預算且已明定項目及金額者報公司核定後辦理。如無編列預算而急需辦理者,陳報公司核核定後辦理。
8) 租出、借出:依據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72條至76條有關規定辦理。

9) 政府機關為開闢道路等公共設施,需要征收本公司土地時,如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事實提出異議;確定徵收者,本廠可先行處分,再依規定報公司備查。
10) 土地異動:凡地籍圖重測、都市計劃公告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等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提出。如重測面積有增減,應辦理資產帳調整手續(附件6.7)。每年地價稅繳納,須注意所異動之課稅面積、金額之核課是否正確。

11) 保管維護與檢查:經管之土地地界依本公司地界維護管理要點之規定編號立椿,每季至少巡界椿一次,並登載土地巡查記錄簿(附件6.2)。如界椿遺失應即補訂椿,發現被侵占,應制止排除。廠外輸油管線之界樁由儲運組負責查巡,如被侵佔即制止,制止無效應立即會同事務課排除。

12) 路權:用地部門需使得用他人或其他機關之土地以埋設管線時,配合辦理取得核准或同意使用。另其他用地機關如須使用或通過本廠所有管線道路時,會同廠內相關部門勘查後辦理。如需辦理地上物補償則應會同地方政府出面協調或比照地方政府補償標準。

13) 登記與編報:土地入帳或除帳應填固定資產驗收單或固定資產出售等,並鍵入電腦建檔。並依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每年年度結束時, 依據「房地產管理系統」資料填列經管「土地清冊」 (附件6.1),陳報公司備查。

5.3.2 房屋管理作業:

1) 相關法令依據:土地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登記規則、契稅條例、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要點、等相關法令。

2) 房屋取得:本廠房屋大都屬自行營建,於工程驗收後,由施工部份填具固定資產竣工工程清冊(附件6.6),先會請使用部門簽章,移送事務課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編列資產編號、使用年限等基本資料,鍵入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建檔後移送會計課列帳,每月憑會計移送之機器記帳聯鍵入PC,傳送至總公司批次更新總公司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主檔。
3) 房屋及其他建築之改良或擴充,其基本資料部份變更應填固定資產調整單(附件6.7)辦理調整手續。

4) 租出、租入、借出、變賣、換出、贈出、被徵收:比照土地相關手續辦理。

5) 報廢:房屋及其他建築,因業務需要必須拆除或不堪使用,應予報廢,由使用部份填固定資產損毀報告單(附件6.12),先會檢查部份、會計及事務課簽註意見並經廠長核准後依固定資產管理要點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理。由事務課填固定資產損毀報廢單(附件6.14)分別按權責陳報核。

(1) 已達使用年限之報廢:

每件原價未達1,500萬元者由單位主管核定後;每年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前檢具固資產損毀報廢單半年報乙份,報公司核備。(2)未達使用年限之報廢:

每件原價未達750萬元者,檢具「固定資產損毀報廢單」二份,報公司審核;750萬元以上未達1,500萬元者,檢具「固定資產損毀報廢單」及提前報廢核確認報告各三份,報公司審核;1,500萬元以上者,檢具「固定資產損毀報廢單」及提前報廢核確認報告各三份,報公司審核
1) 稅籍:新建房屋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現值並建立稅籍。如拆除或異動應同時申請註銷及更正稅籍。每年房屋稅繳納時應核對稅籍及金額是否正確。

2) 保管、維護、及檢查:房屋建築及設備,由使用部份負責保管,如須修繕應先編列預算,依營繕工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如有被占用、破壞情事,使用部份應制止通知管理部份會同處理。

8) 登記及編報:房屋入帳、除帳或異動應辦理驗收、調整、報廢及註銷帳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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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鐵路局A錢極不合理
1.學生我因為工作地點在桃園故長期以來每日都是苗栗桃園間乘坐台鐵通勤上班

2.99.03.30.學生乘坐桃園PM17:06太魯閣號自強號準備新竹換乘電聯車回苗栗中途列車長查票說:【我的定期票不能乘坐太魯閣號自強號要補票而且要全額從桃園補到新竹不能只是補差額(定期票是復興號票價)定期票不能用】當天第三節車箱還有另二位女性乘客也一樣全額補票

3.問題一:定期票是台鐵發售之車票為何不能用?

4.問題二:依現行台鐵規定及作法購買電聯車票(復興號、莒光號車票)搭乘自強號車種都是車上補差價。為何定期票不能補差價?

5.問題三:請台鐵查明原因並辦理退錢(單據已保存)。如是因為列車長個人認知錯誤也請台鐵再告知以免再發生類似狀況
6.建議各位通勤族如也有類似情況請一起向台鐵要求改善退回溢收金額保障乘客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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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制度作業程序書
1‧目的

本作業程序,目的在使本廠同仁對提案制度之處理流程有所了解,期使整個提案業務之執行能順利推動,達成提高生產力,擴大經營績效的目的。

2‧適用範圍

凡對廠內興革之重要業務改進有關之具體解決方案均可提出。

3‧相關參考文件

3.1提案獎勵實施細則。

3.2提案獎勵實施細則。

3.3提案獎勵辦法。



4‧名詞定義



5‧作業流程與說明
5.2 提案表提出

5.2.1 凡對廠內興革之重要業務改進有關之具體意見均可利用提案表(附件6.1)提出。

5.2.2提案表送交人力資源組辦理

5.3提案表處理

5.3.1提案由提案部門主管先行試評,75分以下請各組列入該員之年度考核之參考。

5.3.2提案試評後再送人力資源組轉被提案部門委員審查。

5.3.3將提案審查結果鍵入電腦。

5.4提案獎金發放

5.4.1提案部門委員審查,評估可執行再發給採用獎金300元。

5.4.2 請款將提案人獎金入提案人銀行帳戶,並產生憑證辦理報銷。

5.5執行提案之追蹤

5.5.1 人力資源組於預訂實施日期滿將執行成果獎勵申請表(附件6.1提案表之背面)及執行成果評審表(附件6.2內容包含年淨效益、可利用及推廣程度、獨創性、執行之努力程度、品質或效率之提昇、綜合評價、總分、審查意見等)送被提案部門填寫。

5.5.2依評審結果核發執行後提案人獎金,及通知提案人,並產生憑證辦理報銷。。

5.5.3至於提案執行人獎金部份,因有配合執行部門及人數眾多之慮,宜依貢獻度另行申請獎勵。

5.5.4將已執行之提案彙整歸檔。



6.附件

 6.1提案表

6.2行成果評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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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會計實務探討
環境會計主要是在辨認及衡量與環境相關活動的成本,並使用此項成本資訊作為環境管理決策之用。其目的在認知及尋找組織從事與環境有關的活動,減少組織對環境的負面影響。環境會計資訊的規劃與推動,不但是組織未來發展的基礎,同時也是組織訂定經營方針與決策所不可或缺的。

環境會計主要功能:(一)協助釐清成本、製程改良、以活動為基礎的成本計價方法或管理方式,(二)藉由資源與能源的節約來降低成本,以產品責任的良好管理以降低風險,(三)藉由改善產品設計、製程和包裝,降低環境衝擊,增加競爭力,改善公司長期的獲利能力,(四)藉由識別隱藏或其他誤植的內部和外在的環境成本,更確實地反應產品或製程的成本,提供企業管理者獲得最佳的預測資訊,做出最好的決策、持續獲利。(七)提供充分的證據顯示管理者往往低估了環境成本所佔的比例。

環境會計量測內容及科目的設置:(一)包含組織對自然資源消耗的量測與組織對環境污染與治理的量測。例如防範?用法、恢复?用法或重置成本法。(二)在環境會計進行量測時,可以在現行會計體系下設置以下環境會計科目。運用環境損失(反映組織污染或破壞環境而被勒令停工造成損失)、環境收益(反映組織再改善環境資源與自然資源時所取得的收益)、環境利潤(反映量測環境收益扣除環保費用、環保損失、環保稅金之後的淨額)充分反映。

環境會計不僅是會計問題,更是環境問題與社會問題。(一)組織經營管理受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的影響,面對環境所帶來的經濟問題,會計上理應予以列入計算、紀錄與報告。(二)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與相應的生態環境都反映到環境會計模式中。(三)對環境資源損耗、環境保護支出、環境資源收益、環境資源效益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在國家與社會建立環境成本量測體系,建立環保基金,提供組織合理回饋與運用。(四)找出和辨認產品、製程或工廠的環境成本、減少環境污染和改善環境績效的費用、更須要對現在、未來及潛在的環境成本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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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人員異動作業程序書
1.目的
本作業之訂定,目的在使各部門辦理職位歸級、列等、異動等業務能有所遵循。

2.適用範圍
全廠各部門。

3.相關參考文件
工作人員培訓及升遷作業要點。

工作人員安全衛生環保教育訓練準則。

4.名詞定義
4.1 高階層主管:廠長、副廠長。
4.2 中階層主管:組級主管。
4.3 基層主管:課(工場)級主管。
4.4 高級專業性人員:非主管人員。
4.5 專業人員:非高級專業性人員。
4.6 助理性人員:雇用人員。
4.7 領班人員:生產線領班人員。
4.8 技能性人員:生產線作業人員。5.作業流程與說明5.2 職位歸級

5.2.1職位種類:

1) 一般職位:適用於專業性之管理與技術工作或佐理工作。

2) 技術職位:適用於技藝、勞務性工作。

5.2.2 歸級程序:

1) 由直接主管填寫「人員異動申請單」(附件6.1)一份,如須增設或重組職位者,另加附「增設職位申請書」(附件6.2)或「職位重分類申請書」(附件6.3)及「工作項目表」(附件6.4)各一份,送人力資源組簽辦後,陳副廠長、廠長核簽,其核定授權依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

2) 每月十五日前收件,次月一日生效。

3) 部門職位出缺得依公司訂定之遞補處理原則及職位列等比例辦理。


5.4職位異動:

5.4.1職位增設:指因業務增加,其工作量巳達職位設置標準而新設之職位,各部門申請職位增設,須填「增設職位申請書」,陳所屬主管核簽後送人力資源組簽辦。

5.4.2職位重組:指因組織變更、業務調整或改進工作分配以致職位之職責內容發生重大變更而須重新分類之職位,各部門申請職位重組,須填「職位重分類申請書」,陳所屬主管核簽後送人力資源組簽辦。

5.4.3職位取消:指因業務緊縮、員額減少或職位歸併而取消之職位。

5.4.4職位移轉:指因職責內容未變而更動其所屬部門之職位。
5.5.4升等年資說明:

1) 各職等之最低工作經驗年數,係指曾任本職等最低工作經驗年數後,始具升任高職等之資格。

2) 升等以升一等為原則,其因無適當人選而須越等派任者,不得超過二等,越等派任者任原等之工作經驗年數即使已達該工等之最低標準,仍須權理該職位,先支高一等俟滿一年並經考核合核後,始得實授高二等職位。

新進人員於正式派(僱)用前具有相當工作經驗時,除得於初任
時酌予考慮併計一次外,嗣後升等時不得重複計算。
5.7工作項目表:

5.7.1本廠現職人員均須填寫,並經直屬主管核章,正本送人力資源組,並存檔於網路。

5.7.2工作項目係實際從事之工作,每項工作須註明件數及時數。

5.7.3如有人員異動,工作項目表應於一個月內更新。

5.7.4有關各層級人員品質/環境管理系統之工作,詳各組部門手冊,不另於個人工作項目表重覆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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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報到考核進用作業程序書
1.目的

作為新進人員報到考核進用作業之依據。

2.適用範圍

本廠新進人員

3.相關參考文件

3.1 人事管理辦法。

3.2 年度訓練計畫作業程序書。

4.名詞定義

4.1 派用人員:擔任六等以上管理和技術職位人員,須經下列方式之一進用:

1)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經公司核准進用。

4)建教合作接受獎學金大專畢業生(專案辦理)。

4.2 雇用人員:擔任六等以下助理性職位及技術職位人員,由本廠自行對外公開招考錄用。

4.3 約聘雇人員:業務性質特殊,難以羅致之技術性或專門性人員,擔任相當六等以上者為約聘人員,擔任相當分類六等以下者為約雇人員。
5.2. 作業依據:

5.2.1. 人員之派(雇)用、約聘(雇)、敘薪等作業悉遵照

「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5.3. 新進人員報到考核進用作業說明:

5.3.1. 分發:

1) 派聘用人員之進用,由本廠依業務需求及人力缺額報陳公司核准統一分發。

2) 雇用(約雇)人員之進用,由本廠陳公司核准招考,依核定名額錄用。

5.3.2. 報到手續:

1)繳驗報到通知、身分證、學經歷證件、離職證明書、退伍令、體檢表。

2)填繳工作人員登記卡(附件6.1)、扶養親屬申請表(附件6.2)、個人人事資料電腦建檔憑證。

3)照相及製作臨時識別證。

4)辦理保險、眷屬證。

5)發人員異動通知單至各相關部門。

6)將個人資料鍵入人薪系統。

5.3.3. 實習或試用:

1)新進同仁,依規定需實習或試用;以半年為原則。

2) 實習或試用期間,必須參加新進人員講習或業務講習以期瞭解工作情況,人員講習依「年度訓練計畫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5.3.4. 考核:

1)新進派用(約聘)人員實習六個月,由指導人員擬訂新進人員實習指導計畫表(附件6.3),實習期滿時直屬主管依據其工作能力、學習態度、實習報告及新進(實習員實習、試用人員試用)期滿口試表(附件6.4),填報試用人員/實習人員考核表(附件6.5)予以考核,考核合格者,陳請廠長核定後正式派用;不合格者得延長實習,以半年為限,期滿仍不合格者,不予進用。


1)新進雇用(約雇)人員訓練六個月期滿時,由直屬主管填報雇用人員訓練(半年)考核表(附件6.5) 考核,合格者正式僱用,不合格者得延長訓練,以半年為限,期滿仍不合格者不予進用。

5.3.5. 進用:分發工作部門並辦理職位歸級。



6. 附件

6.1工作人員登記卡。

6.2扶養親屬申請表。

6.3新進人員實習指導計畫表。

6.4新進(實習員實習、試用人員試用)期滿口試表。

6.5試用人員/實習人員考核表。

6.6雇用人員訓練(半年)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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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鹹鴨蛋變出好料理
一顆鹹鴨蛋變出好料理
冰冰好料理
來賓程安琪老師祥興樓國際餐飲集團京漾會館行政主廚─翁茂安菜名金沙雙鮮苦瓜鹹蛋材料主材料:
草蝦400g、墨魚300g、鹹鴨蛋5顆、蔥花1大匙、玉米粉1/2杯、咖哩粉1茶匙、白芝麻1大匙
醃料:
鹽1/4茶匙、酒1/2茶匙、胡椒1/4茶匙、太白粉1/2茶匙、蛋白1大匙
主材料:
青苦瓜、鹹蛋、蒜末、辣椒、開陽、河粉、胡椒粉、糖、鹽、紅蔥油
淋醬材料:
鹹蛋黃、海山醬、味噌、甜辣醬、水、太白粉
作法1.墨魚洗淨,切成5公分長的厚片,草蝦剝殼,洗淨、擦乾,背部劃一刀口。兩者一起用醃料醃10分鐘,沾裹上玉米粉。
2.鹹蛋黃切丁備用。
3.燒熱炸油,放入花枝及草蝦,大火炸酥,撈出瀝乾油。
4.另用一個鍋子加油炒鹹蛋黃粒炒散成泡沫時,用一半拌炒蝦球後盛出,裝入大盤中,撒上炒香的白芝麻。
5.另一半蛋黃中加少許咖哩,放入墨魚輕輕翻動拌勻,裝入盤中另一半。1.苦瓜去子切薄片,用滾水汆燙至熟備用。
2.開陽炸過揉成末,蒜頭切末、辣椒切末備用。
3.鹹蛋用菜刀對開,以湯匙挖出切成末。
4.鍋中放紅蔥油,炒香鹹蛋至起泡,放入開陽末、蒜末、辣椒末爆香,再放苦瓜片,以糖、鹽、胡椒調味拌炒後亮紅蔥油即成苦瓜鹹蛋。
5.將苦瓜鹹蛋料填入河粉中捲起來,切塊後入蒸2分鐘。
6.將鹹蛋黃入油過炒至起泡,加入海山醬、味噌、甜辣醬、水,勾芡後成鹹蛋甜辣醬,淋在蒸好的河粉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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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相關判解函釋----之八(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稅法上之義務。這個訊息讓我們知道"受託人"要負很多責任;不可隨便擔任的)
 之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稅法上之義務。《賦稅》2008/1/15因經濟型態改變,國人信託行為日趨盛行,常見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不諳法規致其自身權益受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就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稅法上有關國稅部分應負擔的義務,提供以下法令依據供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參考:一、 設置帳簿詳實記載及取得憑證: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實紀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及取據合法憑證。二、 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分別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上1年度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三、 詳實轉開所得憑單予受益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分別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予受益人。四、 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3及第4項規定,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同法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依同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計算或分配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88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但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託人實際分配信託利益,並依同法第89條之1第4項規定辦理扣繳時,其受益人如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及免稅標準規定之機關團體,並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之免扣繳證明者,受託人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依同法第92條之1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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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淺出談”不動產信託規劃”---之十一
受託人之義務(五)
5、備置帳簿與向主管機關申報等之義務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且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原則上應明確劃分,以免混淆。因此,為保讓受益人之利益,就信託事務之處理,應以正確、明白為必要。是故,「信託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分別規定受託人於處理信託事務時,應善盡善類設置義務,以期信託關係人能取得有關信託事務之正確資訊,同時達到監督受託人之目的。茲就其規定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1)分別就各信託造具帳簿載明其處理狀況之義務:質言之,受託人不論其係分別管理或混合管理各信託財產,抑係以分別記帳之力式管理各信託財產,受託人仍應就各個信託分別造具帳簿,俾使各個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瞭解信託事務之狀況(信託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參照)。
(2)每年定期造具帳簿與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之義務:受託人除須於信託成立時製作信託財產目錄,以確定信託財產之範圍外,邇後更應定期製作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分送託人及受益人,使其定期取得相關資訊(信託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參照)。
(3)負有設置文書供閱覽及說明之義務: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帳簿、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等文書,並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信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參照)。換言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為能充分發揮其監督功能,得向受託人行使文書閱覽權,並可謂求受託人說明。
(4)提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抄錄或影印相關文書之義務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講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帳簿、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等文書(信託法第三十二第二項參照)。所謂利害關係人,如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債權人等,即屬顯例。蓋信託財產管理之良莠,每影饗委託人或受益人之清償能力,因此基於公益上之理由,應許其得閱覽、抄錄或影印相關文書。又如對是否有必要之認知發生爭議時,應由法院為最終之判斷。
(5)公益信託受託人之額外義務:由於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在信託目的上明顯不同,因此在「信託法」之適用上,亦有差異。例如,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除應依「信託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負有備置帳簿之義務外(信託法第八十四條準用第九條至第六十八條),尚應依「信託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予以公告。
又公益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時,「信託法」第八十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依第六十二條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事由及年月日,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俾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適當之處理.甚至於依「信託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變更信託條款。再者,依「信託法」第八十一條靚定:「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亦即如公益信託關係因「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或第七十八條所規定之事由而消滅時,受託人除須依「信託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以取得信託監察人之承認外,尚負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
資料參考:http://163.17.222.10/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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