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物保險作業程序書
1.目的

使各部門對各類產物保險之作業程序有所依循。



2.適用範圍

各類產物投保、不保、停保與出險索賠業務。



3.相關參考文件

3.1.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3.2.產物保險辦法



4.名詞定義

4.1 產物:

係指固定資產、工程建造(包含施工中之財產與材料)、及原物料。

4.2 固定資產:係指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及非營業固定資產。

4.3 原物料:係指原油、成品油、以及因生產所需之器材、原料與副原料。

4.4 部門:指本廠各組、室,部份:指各場、課。



5.作業流程與說明
5.2 概述:

5.2.1 本廠經管之各種產物應依發生風險之程度、分析其經濟效益,以決定向外投保、或不保。重大工程進行前,除應有環境評估報告外並應完成風險評估報告以利風險管理及投保。

5.2.2 本廠各種產物其有保險需要者,由各使用部門評估產物可能發生危險而有遭毀損滅失之虞時提出保險需求,其後需繼續投保者,除特殊情形外,按年辦理。



5.3.投保:

5.3.1 由財務處統籌承辦之產險(其要保、續保、退保所需準備之資料由使用部門、管理部門提供)有:

1) 房屋建築暨裝修、庫存器材、現場操作各工場之機械設備投保火險及附加險。

2) 生產設備之火險及附加險。

3) 公共意外責任險(含污染責任險)。

4) 運輸車輛與消防車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強制汽

車責任險」及「乘客險」(客車部份),車齡五年內五人座以下小客車投保全險,機車投保「強制機車責任險」。

5.3.2 各種產物保險金額,按照標的物原造價(以百元為單位)十足為投保原則,以後續保時如原造價與當時市價有顯著變動時,以市價或重估總值為投保金額。

5.3.3 專案工程之安裝工程綜合險於性能測試完成及工程驗收合格後,請會計課提供結算金額轉火險保單投保以銜接。

5.3.4 各種設備火險,投保金額以貨物稅前售價七折為單價估算,無售價者以帳列平均成本為準,存量則按前一年度各月份實際存量平均數為準。

5.3.5 向外投保保險得訂定自負額,出險理賠後尚有損失,依有關規定辦理陳報,以當年度損失科目或修復費項下列帳。


5.4.不保、增保、減保、停保:

5.4.1 各種產物,凡出險性較低或向外投保不經濟者,或資產個體較零星者,或無出險之虞者,不予投保。其項目大略為:

1) 房屋建築類之瞭望塔、圍牆、路面、排水溝、車棚、擋土牆、水塔、坡護、崗亭等。

2) 生產線設備及產品。

3) 不屬主要生產之機械設備類或零星物品及裝置等設備如空容器、溫度計、工具等。

4) 雜項設備類,如傢俱、辦公事務用品,圖書、工具、被服用品等。

5) 儲存於鋼筋水泥紅磚庫房之金屬器材。

5.4.2 各項產物若有新建、購置或新增保險內容等,經需求部門提

出陳准後由事務課函承保公司並通知總公司(財務處彙辦之

險種)辦理增保或變更事宜。

5.4.3 因保險標的物拆除、報廢或責任解除等原因而無繼續投保需要時,由使用部門通知後洽保險公司辦理減保或停保,保險費請保險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



5.5 保險辦理程序:

5.5.1 由使用部門提出要保項目、保險期限、條件等,請會計課提供保險金額簽請廠長核准,後由事務課提供資料函請財務處辦理投保。

5.5.2 各險種辦理投保所需資料,分別提供如下:

1) 房屋建築暨裝修之火險附加險,由事務課核對房屋建築資產清冊後提供項目。庫存器材火險附加險,由材料課提供項目及投保金額。

2) 現場操作各工場之機器設備之火險附加險,由事務課提供資產清冊供使用部門核對確需投保項目;產品之火險附加險由生產部門提供投保項目與金額。

3)其餘產物如需投保由使用部門提供。

5.6.索賠:

5.6.1 產物出險後,出險部門應立即以電話通知事務課、會計課、稽核及安管中心;由事務課轉報保險公司,會計課提供成本編號,稽核稽查並出具稽核報告。事務課須於一週內電傳「出險通知書」(附件6.1),向保險公司備案及副知財務處。

5.6.2 出險部門須於出險三日內填具「非常災害意外損失簡報」(附件6.2)送事務課,由事務課函報總公司財務處。

5.6.3 出險部門應保持出險現場,在保險公司或公證理算公司未派員勘查前,維持原狀並拍照(須有日期)存證。

5.6.4 出險部門須於五日內填具「證明書」三份送事務課,由事務課於七日內請村、里長依據「證明書」內容會勘後蓋章證明。

5.6.5 意外事故或災害損失發生,出險部門應於二個月內完成修復,並填具「災損報告」(附件6.5)三份、「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附件6.4)及修復前、後照片三份(須同角度)送承辦人員,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修復,則述明理由,以預估修復金額與預定完成修復日期查填「預估災損報告」。

5.6.6 為向保險公司索賠,請會計課檢附支出憑證送事務課。由事務課搜集修復費用等相關證件,函送公證公司理算並副知保險公司及財務處保險組。

5.6.7 對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如有爭執時,應儘速接洽商議,必要時得交付公斷。

5.6.8 投保產物出險後如有殘餘物者,應俟保險公司清償損失後交其自行處理,保險公司如委託代為標售,應予協助。並得應保險公司之請求查估殘值後,在損失賠償金額項內抵扣。



5.7 其他:

5.7.1 各種保險之保單,應會知會計課或相關部門,必要時請其抽存。

6.附件:

6.1 出險通知單

6.2 非常災害意外損失簡報

6.3 證明書

6.4 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6.5 非常災害損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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