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作業程序書
1.目的

使固定資產之取得、保管、登記、報告及檢查等各項管理作業流程有所依循,對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之經辦人員能更有效控制,達到良好保管和有效的應用。



2.適用範圍

2.1 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之管理作業。

2.2 本廠管理之固定資產設備均適用之。



3.相關參考文件

3.1.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要點。

3.2.財物標準分類。

3.3.固定資產機器處理系統作業手冊。

3.4.房地產管理資訊系統使用手冊。

3.5.常用地政法規彙編。



4.名詞定義

4.1 固定資產: 

係指由資本支出或其他來源而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

4.2 管理:係指固定資產之取得、保管、登記、報告及檢查等各項管理業務。



5.作業流程與說明
5.2 概述: 

5.2.1 本廠固定資產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5.2.2 本作業程序所稱固定資產係指經由資本支出或其他來源如受贈、換入、租入及典入等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



5.3 作業流程說明

5.3.1 土地管理作業:

1) 相關法令依據: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登記規則、民法、區域計劃法、土地徵收相關規定及查估作業、土地稅法、都市計劃法等相關法令。

2) 購置程序:依據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要點。其作業流程為:公開徵地g實地會勘g用地評選g業務計畫、預算及效益評估報核g土地鑑價g研訂底價g訂期議價g協議結果報核g訂約付款g產權移轉登記g驗收g建檔管理。

3) 驗收:依據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辦理。應保管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清冊 (附件6.1) 、土地謄本、地籍圖謄本,並開立固定資產驗收單(附件6.5)。。

4) 換入:因業務需要換入土地,依據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要點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其產權之取得登記、驗收、列帳,比照購置程序辦理。

5) 租入、借入:因業務需要,須租(借)用土地時,依據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要點第32、33、34、35、36條有關規定辦理。

6) 變賣、換出、贈出:依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62

條至71條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之出售,依買賣契約填固定資產出售單(附件6.11),通知有關部門收款後辦理除帳消卡手續。換出程序比照出售辦理。

7) 贈出:如年度內有預算且已明定項目及金額者報公司核定後辦理。如無編列預算而急需辦理者,陳報公司核核定後辦理。
8) 租出、借出:依據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72條至76條有關規定辦理。

9) 政府機關為開闢道路等公共設施,需要征收本公司土地時,如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事實提出異議;確定徵收者,本廠可先行處分,再依規定報公司備查。
10) 土地異動:凡地籍圖重測、都市計劃公告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等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提出。如重測面積有增減,應辦理資產帳調整手續(附件6.7)。每年地價稅繳納,須注意所異動之課稅面積、金額之核課是否正確。

11) 保管維護與檢查:經管之土地地界依本公司地界維護管理要點之規定編號立椿,每季至少巡界椿一次,並登載土地巡查記錄簿(附件6.2)。如界椿遺失應即補訂椿,發現被侵占,應制止排除。廠外輸油管線之界樁由儲運組負責查巡,如被侵佔即制止,制止無效應立即會同事務課排除。

12) 路權:用地部門需使得用他人或其他機關之土地以埋設管線時,配合辦理取得核准或同意使用。另其他用地機關如須使用或通過本廠所有管線道路時,會同廠內相關部門勘查後辦理。如需辦理地上物補償則應會同地方政府出面協調或比照地方政府補償標準。

13) 登記與編報:土地入帳或除帳應填固定資產驗收單或固定資產出售等,並鍵入電腦建檔。並依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每年年度結束時, 依據「房地產管理系統」資料填列經管「土地清冊」 (附件6.1),陳報公司備查。

5.3.2 房屋管理作業:

1) 相關法令依據:土地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登記規則、契稅條例、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要點、等相關法令。

2) 房屋取得:本廠房屋大都屬自行營建,於工程驗收後,由施工部份填具固定資產竣工工程清冊(附件6.6),先會請使用部門簽章,移送事務課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編列資產編號、使用年限等基本資料,鍵入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建檔後移送會計課列帳,每月憑會計移送之機器記帳聯鍵入PC,傳送至總公司批次更新總公司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主檔。
3) 房屋及其他建築之改良或擴充,其基本資料部份變更應填固定資產調整單(附件6.7)辦理調整手續。

4) 租出、租入、借出、變賣、換出、贈出、被徵收:比照土地相關手續辦理。

5) 報廢:房屋及其他建築,因業務需要必須拆除或不堪使用,應予報廢,由使用部份填固定資產損毀報告單(附件6.12),先會檢查部份、會計及事務課簽註意見並經廠長核准後依固定資產管理要點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理。由事務課填固定資產損毀報廢單(附件6.14)分別按權責陳報核。

(1) 已達使用年限之報廢:

每件原價未達1,500萬元者由單位主管核定後;每年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前檢具固資產損毀報廢單半年報乙份,報公司核備。(2)未達使用年限之報廢:

每件原價未達750萬元者,檢具「固定資產損毀報廢單」二份,報公司審核;750萬元以上未達1,500萬元者,檢具「固定資產損毀報廢單」及提前報廢核確認報告各三份,報公司審核;1,500萬元以上者,檢具「固定資產損毀報廢單」及提前報廢核確認報告各三份,報公司審核
1) 稅籍:新建房屋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現值並建立稅籍。如拆除或異動應同時申請註銷及更正稅籍。每年房屋稅繳納時應核對稅籍及金額是否正確。

2) 保管、維護、及檢查:房屋建築及設備,由使用部份負責保管,如須修繕應先編列預算,依營繕工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如有被占用、破壞情事,使用部份應制止通知管理部份會同處理。

8) 登記及編報:房屋入帳、除帳或異動應辦理驗收、調整、報廢及註銷帳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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