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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人員異動作業程序書1.目的 本作業之訂定,目的在使各部門辦理職位歸級、列等、異動等業務能有所遵循。 2.適用範圍 全廠各部門。 3.相關參考文件 工作人員培訓及升遷作業要點。 工作人員安全衛生環保教育訓練準則。 4.名詞定義 4.1 高階層主管:廠長、副廠長。 4.2 中階層主管:組級主管。 4.3 基層主管:課(工場)級主管。 4.4 高級專業性人員:非主管人員。 4.5 專業人員:非高級專業性人員。 4.6 助理性人員:雇用人員。 4.7 領班人員:生產線領班人員。 4.8 技能性人員:生產線作業人員。5.作業流程與說明5.2 職位歸級 5.2.1職位種類: 1) 一般職位:適用於專業性之管理與技術工作或佐理工作。 2) 技術職位:適用於技藝、勞務性工作。 5.2.2 歸級程序: 1) 由直接主管填寫「人員異動申請單」(附件6.1)一份,如須增設或重組職位者,另加附「增設職位申請書」(附件6.2)或「職位重分類申請書」(附件6.3)及「工作項目表」(附件6.4)各一份,送人力資源組簽辦後,陳副廠長、廠長核簽,其核定授權依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 2) 每月十五日前收件,次月一日生效。 3) 部門職位出缺得依公司訂定之遞補處理原則及職位列等比例辦理。 5.4職位異動: 5.4.1職位增設:指因業務增加,其工作量巳達職位設置標準而新設之職位,各部門申請職位增設,須填「增設職位申請書」,陳所屬主管核簽後送人力資源組簽辦。 5.4.2職位重組:指因組織變更、業務調整或改進工作分配以致職位之職責內容發生重大變更而須重新分類之職位,各部門申請職位重組,須填「職位重分類申請書」,陳所屬主管核簽後送人力資源組簽辦。 5.4.3職位取消:指因業務緊縮、員額減少或職位歸併而取消之職位。 5.4.4職位移轉:指因職責內容未變而更動其所屬部門之職位。5.5.4升等年資說明: 1) 各職等之最低工作經驗年數,係指曾任本職等最低工作經驗年數後,始具升任高職等之資格。 2) 升等以升一等為原則,其因無適當人選而須越等派任者,不得超過二等,越等派任者任原等之工作經驗年數即使已達該工等之最低標準,仍須權理該職位,先支高一等俟滿一年並經考核合核後,始得實授高二等職位。 新進人員於正式派(僱)用前具有相當工作經驗時,除得於初任 時酌予考慮併計一次外,嗣後升等時不得重複計算。5.7工作項目表: 5.7.1本廠現職人員均須填寫,並經直屬主管核章,正本送人力資源組,並存檔於網路。 5.7.2工作項目係實際從事之工作,每項工作須註明件數及時數。 5.7.3如有人員異動,工作項目表應於一個月內更新。 5.7.4有關各層級人員品質/環境管理系統之工作,詳各組部門手冊,不另於個人工作項目表重覆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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