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趨勢正興,全面信託時代來臨!

~ 財產管理趨勢正興,全面信託時代來臨! ~



  信託是指以受託人的地位,按照特定的目的收受、經理運用信託資金與管理信託財產,是資產管理的重要方式。透過信託來規劃、管理、運用與保全財產,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在台灣,由於信託相關法令立法通過,使得國人能與歐、美等已開發國家的國民一樣,享受信託的好處。政府於60年代即已開放信託投資公司成立,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則先後於民國85、89年公布實施。90年5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七大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案」後,相關配套的房屋稅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更加齊備,正式啟動財產信託機制,宣告信託時代的來臨。過去台灣經營信託業務的單位主要為信託投資公司,而銀行若取得財政部許可,可兼營信託業務時,亦視為信託業,目前幾乎全台灣的銀行都設有信託部。



節稅發揮利多,信託業務刺激市場買氣

  信託業發展的重大利基在於「節稅」,例如個人若選擇委由信託處理財產贈與事宜,則所需繳納的贈與稅約只有一般贈與稅賦的20%,故透過「贈與信託」節稅,確實可獲明顯效益。此外,針對特定信託業務及其下財產移轉行為,明訂免課徵房屋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或土地增值稅條例。綜觀以上,節稅帶來的優勢將直接刺激信託商品的買氣,高達數十兆元的商機,信託業的快速成長,著實可期!

信託業重點稅賦優勢一覽表
七大信託相關稅法

重點節稅內容


所得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
土地稅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平均地權條例
契稅條例
房屋稅條例
土地為財產信託時,其信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信託財產為不動產,其於信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契稅。
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的納稅人,公益信託供公益活動使用的房屋,免徵房屋稅。
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處分,不視為銷售行為,因公益信託標售、義賣的貨物與義演收入,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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